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來源:安全管理部 作者:綜合部 2020-11-24
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事前控制,強化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分級管控,提高公司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杜絕重大生產事故發生,現就各個工程施工項目危險源辨識、管理和監控以及風險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日照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及各工程項目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源是指有可能引發施工人身傷害及設備、財產損失的各種危險因素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四條 項目部根據本標段工程項目特點、地質地貌、當地氣候、周邊環境等具體情況以及承擔的施工范圍和工程進展和開工情況,在工程項目大面積施工前,辨識出施工危險源,并對其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從而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到突出重點、有的放矢。
第二章 危險源辨識
第五條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壞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危險源可分為二類,能量或有害物質所構成的為第一類危險源;由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等在內的為第二類危險源。
第六條 危險源辨識工作方法采用現場調查、工作任務分析和工作任務危險性研究結合的方法。
第七條 危險源辨識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各項目部要高度重視,在人員、時間、和其他資源上給予支持和保證;
(二)各項目部由懂專業、有經驗的人員組成辨識小組,包括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工程技術部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隊長、專業工程師、技術員、班組長、材料部負責人、機械調度員、現場施工人員和機械操作手等;
(三)危險源辨識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安全防護知識要全,要能基本覆蓋本標段的所有工程項目和施工工序以及機械設備(設施)、工作場所等知識;
(四)對參加辨識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危險源辨識培訓,使每個人能掌握辨識范圍和類別的基本情況,了解本標段安全生產具體要求;
(五)基礎資料準備齊全,包括圖紙、清單、施工組織設計、機械設備說明書、技術規范、安全技術規程等。
第八條 危險源辨識工作具體操作步驟
(一)按照工程量清單章節,列出各清單細目包括的所有分項工程內容;
(二)根據定額以及施工經驗,列出每一分項工程中包含的所有施工工序及每工序內的施工活動內容及活動場所;
(三)對每個施工活動內容及活動場所存在的危害危險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安全管理缺陷)進行詳盡的列舉;
(四)將危害危險因素可能導致的事故和傷害對應于危險因素列出;
(五)危險源辨識小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按照清單章節、清單細目、分項工程、施工工序、施工活動內容及活動場所、危險和危害因素、可能導致的傷害或事故等內容,對已經辨識的危險源及其潛在風險,編制詳細的《危險源辨識清單》。格式詳見附件一。
第九條 各項目部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的的危險因素造成的事故、傷害類別大致有以下:
(一)物體打擊,是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砸傷和造成的傷害,不包括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爆炸引發的物體打擊;
(二)車輛傷害,是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自卸車或放飛車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掛鉤、跑車事故;
(三)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或工具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具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削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具纏壓等。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傷害;
(四)起重傷害,是指從事各種起重作業時引起的傷害事故。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
(五)觸電,指電流流經人身,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井下、隧道、洞室透水淹溺;
(七)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八)火災,指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企業火災事故,不包括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火災;
(九)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包括腳手架、平臺、深基坑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包括由地面墜入坑、洞、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十)坍塌,是建筑物、構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容器爆炸,容器(壓力容器、汽瓶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容器爆炸是指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到火源時形成的化學爆炸,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十二)中毒和窒息,指人體接觸有毒物質,如在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冬季生煤爐的房間、橫通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生突然暈到,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和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十三)其他傷害,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第十條 危險源辨識工作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范圍上應包括施工現場內受到影響的全部人員、活動場所,以及受到影響的周圍環境、排水系統等,也包括勞務分包人、供應商等相關方的人員、活動與場所可施加的影響;
(二)危害和危險因素確定要防止遺漏,不僅要分析正常施工、操作時的危險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考慮施工生產組織活動的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和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下潛在的各種危險,分析支護失效,設備、裝置破壞及操作失誤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危險因素;
(三)同一分項工程中不同施工工序中存在的相同的危害危險因素,按照危險性最大的原則,進行歸納合并;
(四)充分發動全員參與危險源識別工作,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管控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危險物品)是指符合《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的單元,即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主要分為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和貯存區重大危險源兩類。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加強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檢測工作,監督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問題的整改。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公司、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具體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公司、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其中,負責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人員應參加專項業務培訓,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人員集中的顯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名錄、可能導致發生的事故類別、分級管控責任人、注意事項及保障措施。在每一處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醒目位置應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各項目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現場檢測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以及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檢驗,并做好記錄。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應組織項目部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工程師、相關技術人員,對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消除風險的管理方法及代價進行評估,確定施工中的危險源并對危險源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部風險評估主要采取事前預防管理的方法:
(一)落實政府及相關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法規、標準、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的《安全生產法》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作出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項目部是施工安全生產的主體,是落實安全生產的關鍵環節;
(二)強制實施許可證制度。勞務隊伍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項目部主要領導具有安全培訓證、安全工程師、安全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具有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培訓上崗等;
(三)執行多方位的安全培訓制度。作業人員進場施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并考試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培訓,工程技術人員與領導干部必須參加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培訓等;
(四)定期對單位工程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這是危險源管理的工作重點,在對各施工工點、環境、設備等進行全面的辨識與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危險源評價,制定出各項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五)使用監控系統進行現場監測和控制。利用軟件和硬件技術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動態監控,做好事故的全面預防工作;
(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可能發生的同類事故案例及預先事故評估模擬成果制定出預防事故、控制事故、展開救援的方案,為后續的事故控制與處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工程施工過程中,項目部經理應定期組織項目部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工程師、相關技術人員,對重點工程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按期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施工中出現的新的危險源并制定落實預防措施。對一般工程及危險性較小的工程每季度評估一次,確定施工中出現的新的危險源并制定落實預防措施。對各種意外情況可組織臨時的評估。
第二十三條 工程完工后,項目經理應組織項目部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工程師、相關技術人員,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危險源管理進行總結,并做出總結報告,為后續類似工程的施工提供管理經驗。
第五章 風險評價(LEC評價法)
第二十四條 在完成危險源風險評估后要進行更進一步的風險評價,工程項目的風險評價由項目部領導、主要技術、管理人員、施工隊長等成立危險源風險評價小組,對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評價小組采用5~7人組成,討論通過。
第二十五條 危險源風險評價采用LEC評價法:
(一)風險評價公式為:D=L×E×C
(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作為L,按照施工經驗和本單位管理特點,根據危險和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賦予不同分值,如下表:
分數值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能發生
6 相當可能發生
3 可能發生,但不經常
1 可能性小,意外時發生
0.5 很不可能
0.2 極不可能
0.1 實際不可能
(三)按照作業工人出現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作為E,根據不同的時間頻率,賦予不同的分值,如下表:
分數值 工人出現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10 連續出現
6 每天工作時間內出現
3 每周一次,或偶爾出現
2 每月一次出現
1 每年幾次出現
0.5 非常罕見地出現
(四)把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作為C,并賦予不同分值,如下表:
分數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300萬元
40 3~9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
15 1~2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30萬元
7 人員重傷或經濟損失1~10萬元
3 人員重傷或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
1 輕傷,可能需要救護
(五)把危險性作為D,其值為L、E、C三者乘積,其等級劃分如下表:
風險等級 分數值 危險程度
1級 >320 極其危險,堅決不能作業
2級 320~160 高度危險,需要立即整改
3級 160~7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4級 70~2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5級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六)風險評價結果填入《危險源風險評價表》,對是否為重大危險源進行確定。格式詳見附件二。
第六章 風險分級管控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6)和申報登記范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管控、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按照“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原則,明確每一個部門在辨識分析風險、落實風險控制措施中的責任、工作內容、要求、進度、時間、計劃等,確保從最高管理者到基層操作人員,全員參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和管控。
第二十八條 風險分級管控應遵循風險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并逐級落實具體措施。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一般分為公司、部門、班組和崗位等層級。
第二十九條 風險管控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應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動態循環方法持續改進。改進工作過程控制、提升風險管控有效性,根據人員意識、管控水平、整改消除情況、設施設備改進程度、工作環境的變化進行風險點的增加、刪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管控分級
(一)四級(低風險):崗位級管控,班組級提供支持。應定期檢查危險源,相關人員應了解風險源和管控情況;
(二)三級(一般風險):班組級管控,部門級提供支持。應采取培訓教育措施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制定防范措施,限期整改,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間、措施和資金;采取管理措施對防范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視需要運用工程技術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消除、減弱控制;
(三)二級(較大風險):部門級管控,公司級提供支持。應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風險降低后再實施生產作業;制定控制或防范措施,立即或近期限期整改,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間、措施和資金;優先運用工程技術措施,同時采取管理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消除、減弱控制;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制定相應的日常監測手段;
(四)一級(重大風險):公司級管控,集團級提供支持。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必須立即停止相關生產作業活動,應立即增加、調整管控措施,對管控措施進行評估并有效落實,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或可容許程度。由公司級進行重點管控和督導整改,制定管控方案和具體實施計劃,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間、措施和資金,綜合運用工程技術和管理等措施,全面整改降低風險級別。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制定相應的日常監測手段,直至風險替代或降低后再生產作業。
第三十一條 風險告知
(一)凡列入“監控點”的場所統一設置標志牌,標明單位名稱、監控要求、責任人、檢查方法等內容;
(二)繪制“兩圖”,即繪制工區“監控”組織網絡圖和“監控點”分布圖。在兩圖中標明監控點的分布、責任人等;
(三)堅持每一個監控點有一本臺賬,真正做到檢查記錄可查,資料臺賬存檔;
(四)搞好“四項管理”,即:“監控法”目標管理,“監控法”檢查管理,責任人監控任制管理;監控安全指標獎懲管理;
(五)制訂應急預案:對危險程度較大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監控點”制訂應急預案;預案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救災技術方案、救災措施、救災領導小組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聯絡、救護、疏散和善后處理工作等。
第三十二條 管控措施
(一)工程技術措施:采用技術手段對固有的危險源進行消除、減弱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消除。采用本質安全設計和科學的管理,盡可能從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
2.預防。當消除危險有害因素困難時,采用預防性技術措施,預防危害發生;
3.減弱。在無法消除危險有害因素和難以預防的情況下,應減弱危害的程度;
4.隔離。在無法消除、預防、減弱的情況下,應將人員與危險有害因素隔開或將不能共存的物質分開;
5.警告。在易發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設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標志,必要時設置聲、光或聲光組合報警裝置。
(二)培訓教育措施: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觀念、安全操作規程、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應急處置知識等教育;
(三)管理措施:通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編制應急預案、考核獎懲制度等管理手段,控制和降低風險程度;
(四)個體防護措施: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等;
(五)應急措施:針對不可控風險(確實難以消除、難以控制或無法預測的風險)而采取的特殊的安全風險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緊急情況分析、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應急物資的準備等,通過應急演練、培訓等措施,提高相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章 風險預警
第三十三條 預警級別
(一)對于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后未能降低等級的情況,風險管控領導小組應采取措施及時分級預警,使各級管理層和責任人能夠及時獲取信息,促進現場迅速落實整改和控制措施。風險預警分為紅、橙、黃、藍四個預警等級,分別對應一、二、三、四級風險;
(二)紅色預警由公司級或集團級負責響應,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等級;橙色預警由公司級負責響應,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等級;黃色預警由部門(項目)級負責響應,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等級;藍色預警由班組級負責響應,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預警管理
各級風險管控責任部門應針對不同類別的風險,制定相應的風險預警方法;建立完備的信息流通渠道,保證預警信息傳遞暢通、及時。各部門、項目可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
第八章 持續改進
第三十五條 每年年底對年度的風險預控工作進行全面評審,風險預控工作的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考核。
第三十六條 每年年初根據上年度風險管控工作的情況,結合本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在已有安全生產風險預控基礎上,對發生變化的風險和新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級管控。
第三十七條 依據上年度風險管控的結果,對等級發生變化的風險重新評價等級,調整安全生產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中,應以上年度風險評價報告為依據,充分考慮本年度計劃實施時潛在風險,對上述持續改進工作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員在履行崗位安全職責的同時,履行風險管控責任,形成風險分級管控責任體系,按規定考核周期進行獎懲。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